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公司简介 产品展示 在线订单 诚聘英才 访客留言 联系我们 留言板
首页 >>园田要闻
颚式破碎机
球磨机
磁选机(湿式机和干式机)
反击式破碎机
圆锥破碎机
锤式破碎机
螺旋分级机
ZWS型电磁振动高频振网筛
干选机
干选机(河沙)
尾矿回收机
皮带输送机
高效节能圆锥球磨机
间歇式球磨机
矿用搅拌桶(提升搅拌机)
浮选机(矿用浮选机)
高强磁半磁磁力滚筒
河砂磁选机
永磁筒式磁选机
水泥磨/原料磨
高效浓缩机
螺旋溜槽
烘干机
回转窑
圆振动筛
直线振动筛
振动给料机
立式复合破碎机
对辊破碎机
冲击式破碎机
齿辊式破碎机
复摆细碎颚式破碎机
板式给料机
干选机
附机设备
设备铸件
槽式给料机
ZD单轴振动筛
矿车
GCS系列永磁粉矿干式磁选机
高频振动细筛
洗砂机
三轮3立方车厢可卸式环卫箱
240L保洁桶
钢木桶系列
冲孔垃圾桶系列
钢板垃圾桶系列
不锈钢桶系列
室内垃圾桶系列
广告式垃圾桶系列
路边小型垃圾屋
环保垃圾桶系列
垃圾车系列
碓磕式破碎机
制砂机
惯性筛
PCS系列石料破碎机
石料生产线
石料生产线
制砂生产线
制砂生产线及设备
产品配件
尾矿干式排放设备--旋流器
ZD皮带真空过滤机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产品展示
C-型钢
Z-型钢
彩板
岩棉复合板
净化板
W型曲轴
Z型曲轴
D型曲轴
S型曲轴
厢式半挂车系列
仓栅车系列
禽畜运输车系列
单车系列保温车
成功案例
河沙一体机
洗砂生产线
洗砂生产线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均应提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 有与生产所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三)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四) 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五) 生产工艺合理、可靠;
(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
(七) 具备一个(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产品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八) 其它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 产品名称、型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五) 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产品标准;
(三) 产品设计图 (含电气原理图);
(四)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 产品工艺流程图;
(六) 产品照片;
(七)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八) 配套件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九)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还应提交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产品标准(直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 申请单位简介,包括生产规模、生产方式(制造或组装)、生产现状等;
(三) 申请产品基本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知识产权声明(属自主研发的,应提交相关材料)、主要生产设备、出厂检验设备及仪器仪表;
(四)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指涉及产品主要技术性能(特别是安全性能)的零(元)部件及材料。
第八条    营业执照:
申请单位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单位为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的部门,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产品标准应为能直接指导产品生产、检验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技术条件)。
第十条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产品工艺流程图应能反映申请产品的生产全过程。
第十二条      产品照片应能充分反映产品的结构、外形;由若干独立单元组成的产品,其照片应能反映出该产品的实际组成。
第十三条      产品设计图应符合GB4457~4460 《机械制图》的要求。
(一) 机械类产品应提交产品设计图;
(二) 电气产品除提交产品设计图外,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
(三) 通讯、安全监测监控、救灾等系统应提交系统框图。
第十四条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应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零(元)部件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初  审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内容包括:
(一)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 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
(三) 申请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矿用产品;
(四) 申请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注册资金、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
(五) 产品零(元)部件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 提交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
(六)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初审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对初审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初审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进口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申请,按《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简介 | 产品展示 | 在线订单 | 诚聘英才 | 访客留言 | 联系我们 | 留言板
版权所有:辽宁建平县园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备案号:辽ICP备08102961 邮箱:lnytjx@163.comQQ在线咨询
电话:0421-7846868 7855868 7848258 公司地址:辽宁朝阳市建平东城街道京沈路一段96-1号 技术支持:笑傲网络